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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作者:changyan ??    发布于:2015-10-19

为强化我院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武汉工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有关精神和规定,特制定我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及评选计分标准。

一、组织机构

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是实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机构。评审委员会由院负责人、分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工作秘书及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六名。

二、适用范围及奖励金额

1)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济与管理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两万元整。

三、申请条件

1)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①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②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可视学生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或具有学院分学术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优秀科研成果;

③研究生学位课程首次通过率达100%

2)凡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申请人直接推荐申请国家奖学金:

①申请人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且排序列1-7位;

②申请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且排序列1-5位、二等奖且排序列1-3位、三等奖且排序列1-2位;

③申请人在一类或二类期刊发表文章一篇。

3)凡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申请人,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奖学金:

①申请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且排序列4-5位或三等奖且排序列3-5位;

②申请人在三类期刊发表文章一篇。

三、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分学生申请、初定入围及公示、院内考察、社会实践加分、最终入围及公示五个环节。

1)学生申请。凡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均可由本人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评审申请。

2)初定入围及公示。学院根据申请人学习成绩和科研成绩进行加权(具体计算方式参见评选计分标准)和排序,并在学术型研究生各年级和专业型研究生各年级分别选取2-3名研究生作为入围考察对象。院评审委员会复核评分后,拟定初选入围名单并公示两天。

3)院内考察。对初次入围的研究生,进行校内情况综合考察,综合导师意见和同学意见。凡受过校院级处分的,一票否决。

4)社会实践加分。院内考察通过后进入社会实践成绩加分环节,申请人自行计算社会实践成绩得分,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院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按加分情况排序。

5)最终入围及公示。经综合评分排序后,由院评审委员会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名额划定拟入围名单,并公示三天。公示期满,报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四、评选计分标准

1)计分项目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计分内容包括学习成绩(A)、科研能力(B)、社会实践(C)三部分。其中:A项占比40%B项占比40%C项占比20%

2)学习成绩(A项)计分标准

①学习成绩计算:http://211.85.194.232:84/ueditor/themes/default/images/spacer.gif

②在学习成绩计算时,应根据奖学金评定的指定学年和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要求,计算自入学到奖学金评定申报通知时止的全部课程首次考核得分。

3)科研能力(B项)计分标准

①科研奖励计分

获奖等级

作者排名顺序

作者得分(分/项)

国家级科研成果

1

直接推荐

1、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得分取最高分计,不累加;

2、若该科研成果只有一位作者,则享受该成果第一作者得分;

3、若科研成果是合作项目,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4、若该研究成果获奖后,又在刊物、报纸等发表者,得分取最高分计,不累加。

5、获国家发明专利成果应有专利证书,若该专利获得其他研究奖励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23

直接推荐

47

直接推荐

1

直接推荐

23

直接推荐

47

直接推荐

1

直接推荐

23

直接推荐

47

直接推荐

获奖等级

作者排名顺序

作者得分(分/项)

省(部)级科研成果

1

直接推荐

6、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且排序列4-5位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且排序列3-5位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23

直接推荐

45

直接推荐

1

直接推荐

23

直接推荐

45

50

1

直接推荐

2

直接推荐

35

35

市(厅)级科研成果

1

45

23

30

45

15

1

35

23

25

45

10

1

25

23

15

45

5

发明专利

1

30

23

20

45

10

②科学论文及著作计分标准

计分

一类期刊(含SSCI来源刊物)

直接推荐

1、刊物级别认定及奖励刊物参照《经济与管理学院国内期刊分类名录》执行。

2、合作成果根据作者先后顺序按6:3:17:3比例分配得分。若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可按第一作者给予加分。排名第三及以后的作者不再加分。第一作者和评奖人单位应明确为武汉工业学院,否则

二类期刊(含EI来源刊物)

直接推荐

三类期刊

80/

四类期刊(含CSSCI来源刊物)

50/

五类期刊

20/

六类期刊(含ISTPEI会议)

10/

不予加分。3、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加分,不累加;

3、所有成果的加分均应有书籍原件证实,否则不得加分;参编、翻译著作文字在2万字以下的不得加分。

4、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的,必须有录入该文的大会议程和论文集(光盘);收入论文集的必须有大会论文集(光盘),否则,不予加分。同一篇论文在不同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收录,均计最高分,不累加。

5、凡在三类期刊发表文章一篇的申请人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独自出版学术专著

60/

独自出版学术译著

30/

参加翻译学术著作5万字以上

10/

参加翻译学术著作2-5万字

5/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10万字以上

15/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5-10万字

10/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2-5万字

5/

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

5/

收入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论文

5/

参加校院级学术报告并做论文宣讲

5/

③科研项目立项计分标准

排名顺序

国家级研究项目

2-5

20/

1、若同一人作为多个不同项目的,可按项目类型累计加分。

2、项目加分须申请人提供所涉及项目的立项书。

省部级研究项目

2-5

10/

其他纵向项目

2-3

5/

横向研究项目

2-3

5/

研究生创新基金重点项目

1

20/

研究生创新基金一般项目

1

15/

3)社会实践(C项)计分标准

①社会实践活动计分标准

参与形式

学术报告会

社会调研

文体活动

国际或全国性

省部级

校院级

计分

报告人或参加人

30/

15/

5/

10/

5/

备注:报告人或参加人指各社会实践活动中的学术报告人、活动竞赛者、调查实施者、文体表演者。

其中:

1、学术报告会分为国际性或全国性经济与管理类专业学会组织的学术研讨会、省级经济与管理类专业学会组织的学术研讨会以及校院组织的学术性研讨会或学术报告会。申请人须提供学术会议组织者出具的邀请函或其他证明材料,方可进行学术报告会加分。

2、社会调研指由学校、学院或官方机构组织的社会调研活动。申请人须提供由组织者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方可进行社会调研加分。

3、文体活动指学院及以上机构组织的文艺、体育等活动。

②获奖计分标准

获奖

等级

作者排名顺序

学科竞赛

科技论文报告会

英语口语

GMC

挑战杯

其他竞赛

1

50

50

50

2-3

30

30

30

4-5

10

10

10

1

45

45

45

2-3

25

25

25

4-5

8

8

8

1

40

40

40

2-3

20

20

20

4-5

5

5

5

(部)

1

40

40

2-3

15

15

1

25

25

2-3

10

10

1

20

20

2-3

5

5

校党委校行政级

1

20

15

1

15

12

1

10

10

备注:科技论文报告会获奖的,仅对所报告科研成果的第一作者给予加分;其他竞赛项目主要指上表中未列出且涉及我院研究生获奖的竞赛,其竞赛内容应与我院研究生学科专业相贴近,与获奖研究生本人的研究领域相贴近,其具体加分标准由院评审委员会视具体情况讨论确定;所有获奖须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方可计分。

③社会工作计分标准

研究生会及院分会成员

5-20

研究生兼任多项干部职务的,只记最高得分,不累计加分。

学院研究生党支部干部

5-20

班级干部

3-15

备注:因解职、辞职、免职使任职期限不足一届(以职务每届期限为准)的学生干部按实际工作情况酌情加分,增补、换任的学生干部按新任职务加分。

其中:

1、校研究生会、院研究生分会、院研究生党支部干部基础得分为5分,学院视学生干部工作情况酌情计分,此项最高计分不超过20分;

2、各班级干部基础得分为3分,学院视学生干部工作情况酌情计分,此项最高计分不超过15分;

3、校研究生会干部得分除基础分外,额外加分以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干部加分情况作为参考。

五、其他

本暂行办法与评定标准仅适用于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拥有对该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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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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